根据宁波市人力社保局、宁波市财政局《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》(甬人社发〔2013〕166号)精神,结合我市工作实际,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调整筹资标准
1、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600元调整为2400元,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600元,财政补助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;
2、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,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,财政补助由200元调整为400元;
3、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900元,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调整为400元,财政补助500元不变;
4、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变,每人每年300元,其中个人缴纳150元,财政补助150元。
二、调整待遇标准
取消原门诊起付标准100元,即: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,按年度累计计算,累计在3000元(含)以下部分,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,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%,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%,其他医疗机构45%,其余由个人承担。累计超过3000元的,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。
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2013年5月7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