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宁波市“十二五”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甬政发〔2012〕66号)精神,结合2012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以下简称新农合)工作实际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就调整和完善2013年我市新农合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住院统筹报销比例
参加新农合人员(以下简称参合人员)在奉化市级医院住院,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70%调整到75%;在奉化市外、宁波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报销比例由30%调整到40%。
二、调整住院起付标准
参合人员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,起付标准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年最多三次,并逐次递减。即基层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、250、200元,奉化市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、500、400元,奉化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900、700、500元;参合人员年度内第4次(含第4次)以上住院,起付标准不再计算;参合人员因特殊病种住院的,起付标准年度内最多计算一次。
三、调整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标准
参合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标准由8万元调整为10.5万元。
四、增加市级医院门诊报销待遇
参合人员在市级医院门诊就医,起付标准为100元,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20%,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500元(含在基层卫生院报销额)。
五、参加居民医保的农村户籍学生离校后参合接续办法
参加居民医保的农村户籍学生因毕业、肄业等原因离开学校后,需参加新农合的,可自居民医保年度结束前1个月起,在3个月内到各镇、街道新农合经办窗口办理新农合参合缴费手续,并按当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,期间自居民医保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办理参合缴费手续后,可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报销。在第4个月起办理参合缴费手续的,按新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,新农合医疗待遇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,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。
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我市的新农合工作已进入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,各镇(街道)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《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》(奉政发〔2011〕210号)精神,从执政为民、改善民生的高度,按照各自职责,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,确保参合率在95%以上,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,确保新农合制度可持续、健康发展。
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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